體育館場地使用規範
1.本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22時。活動前置作業、活動及撤場,應於當日晚間22時前結束,以避免影響附近住戶。
2.申請使用體育館空間,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3.申請單位工作人員勘查場地時,應會同本館會場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內洽詢辦理。
4.廠商場佈需要有活動申請單位(主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全程盯場,若無人盯場,立刻停止場佈工作。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專責與本館管理人員聯繁,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5.進、撤場時,請於西側碼頭區上下貨,如有破壞館外走廊地磚風險時,請確實鋪設保護地墊,避免造成損壞,如造成建築物及館內財產損壞,借用單位應照價賠償。另在活動日前搭設舞台或佈置物,倘物品暫放於走廊上,請設置警示帶或警告標誌(三角錐),避免民眾靠近發生危險,並請留通道供民眾通行。
6.體育館卸貨區及周圍磁磚區域禁止停放車輛,如造成磁磚、地磚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7.使用館內木地板,應確實鋪設防水保護墊。
8.禁止於木地板區域畫線、膠帶黏貼(含透明膠帶、雙面膠、無痕膠帶、泡棉膠等)、擺設TRUSS架及重量較重設備、穿高跟鞋等易刮傷木地板的鞋類。館內木地板如未做防護措施致木質地板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9.活動前置作業及活動中,體育場不提供電源,另館內插座禁止使用高功率設備,請借用單位自備發電機,以避免館內電壓負載跳電。
10.請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舞台、音響及相關佈置物設置區域規劃企劃書(含折搭台時間用電需求及欲使用之壁電位置)及場地佈置規劃平面圖供本場審核,審核完後請依圖搭設。
11.如需於體育館桁架吊掛設備,請提供屋頂載重安全檢核報告書,經本場同意備查後始得使用。
12.活動所需電線須以線路槽及膠帶固定,發電機、配電箱及週邊設施應設置安全圍籬。
13.為維護場地安全,體育館嚴禁使用火源,如表演內容須使用火源,借用單位應向新竹縣消防局申請核准。
14.體育館嚴禁使用舞台特效,例如:co2、乾冰、噴煙機等,避免觸發場館消防警報。
15.體育館禁止攜帶易燃物、爆裂物或易侵害人體之違禁物品。
16.請勿進入體育館公告管制或禁止進入之區域。
17.館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及攜帶寵物入內。
18.使用場地應預留消防、急救、逃生緊急內外通道,通道上並不可停有車輛或放置物品;場地佈置時,物品不得阻礙消防設施及遮住逃生標誌等。
19.禁止於館內地毯及木地板區域飲食。
20.借用單位務必事先宣導禁止集體同時跳動,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法令。
21.活動期間音響聲音由場館人員掌握且嗓音量不得超過「嗓音管制標準」之現值,倘有市民來電反應,應即刻改善,如相關音量過大導致環保局等政府單位開罰,相關罰單由活動單位自行負責。
22.如館內有使用無人空拍機需求,需經本場同意備查後始得使用。
23.活動結束時,場地如未確實清潔,體育場將委託清潔公司清潔,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24.借用單位應確保體育場無須就場地使用違反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等所引發之各類責任負責、賠償或受有任何損失、損害◦
25.攤位禁止設置於游泳館側。
26.活動人數逾 4,000 人,借用單位應配置人力於停車場各出入口引導車輛遵循指定方向行駛及停放;並依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於使用期日 1 個月前提送申請書及活動企劃書時,提送停車場包場或接駁計畫。
27.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若有相關事物、財務遺失,恕不負責。
28.場地之點交與點收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如進場日、撤場日或活動日適逢假日,則場地點交應提前於前一上班日辦理,點收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辦理。
29.如有疑義,應以新竹縣體育場之解釋為準。若有解釋未及之處,悉依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使用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新竹縣體育場保留最終裁量權。
2.申請使用體育館空間,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3.申請單位工作人員勘查場地時,應會同本館會場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內洽詢辦理。
4.廠商場佈需要有活動申請單位(主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全程盯場,若無人盯場,立刻停止場佈工作。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專責與本館管理人員聯繁,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5.進、撤場時,請於西側碼頭區上下貨,如有破壞館外走廊地磚風險時,請確實鋪設保護地墊,避免造成損壞,如造成建築物及館內財產損壞,借用單位應照價賠償。另在活動日前搭設舞台或佈置物,倘物品暫放於走廊上,請設置警示帶或警告標誌(三角錐),避免民眾靠近發生危險,並請留通道供民眾通行。
6.體育館卸貨區及周圍磁磚區域禁止停放車輛,如造成磁磚、地磚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7.使用館內木地板,應確實鋪設防水保護墊。
8.禁止於木地板區域畫線、膠帶黏貼(含透明膠帶、雙面膠、無痕膠帶、泡棉膠等)、擺設TRUSS架及重量較重設備、穿高跟鞋等易刮傷木地板的鞋類。館內木地板如未做防護措施致木質地板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9.活動前置作業及活動中,體育場不提供電源,另館內插座禁止使用高功率設備,請借用單位自備發電機,以避免館內電壓負載跳電。
10.請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舞台、音響及相關佈置物設置區域規劃企劃書(含折搭台時間用電需求及欲使用之壁電位置)及場地佈置規劃平面圖供本場審核,審核完後請依圖搭設。
11.如需於體育館桁架吊掛設備,請提供屋頂載重安全檢核報告書,經本場同意備查後始得使用。
12.活動所需電線須以線路槽及膠帶固定,發電機、配電箱及週邊設施應設置安全圍籬。
13.為維護場地安全,體育館嚴禁使用火源,如表演內容須使用火源,借用單位應向新竹縣消防局申請核准。
14.體育館嚴禁使用舞台特效,例如:co2、乾冰、噴煙機等,避免觸發場館消防警報。
15.體育館禁止攜帶易燃物、爆裂物或易侵害人體之違禁物品。
16.請勿進入體育館公告管制或禁止進入之區域。
17.館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及攜帶寵物入內。
18.使用場地應預留消防、急救、逃生緊急內外通道,通道上並不可停有車輛或放置物品;場地佈置時,物品不得阻礙消防設施及遮住逃生標誌等。
19.禁止於館內地毯及木地板區域飲食。
20.借用單位務必事先宣導禁止集體同時跳動,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法令。
21.活動期間音響聲音由場館人員掌握且嗓音量不得超過「嗓音管制標準」之現值,倘有市民來電反應,應即刻改善,如相關音量過大導致環保局等政府單位開罰,相關罰單由活動單位自行負責。
22.如館內有使用無人空拍機需求,需經本場同意備查後始得使用。
23.活動結束時,場地如未確實清潔,體育場將委託清潔公司清潔,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24.借用單位應確保體育場無須就場地使用違反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等所引發之各類責任負責、賠償或受有任何損失、損害◦
25.攤位禁止設置於游泳館側。
26.活動人數逾 4,000 人,借用單位應配置人力於停車場各出入口引導車輛遵循指定方向行駛及停放;並依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於使用期日 1 個月前提送申請書及活動企劃書時,提送停車場包場或接駁計畫。
27.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若有相關事物、財務遺失,恕不負責。
28.場地之點交與點收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如進場日、撤場日或活動日適逢假日,則場地點交應提前於前一上班日辦理,點收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辦理。
29.如有疑義,應以新竹縣體育場之解釋為準。若有解釋未及之處,悉依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使用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新竹縣體育場保留最終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