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場地使用規範

一、 申請使用體育館空間,應依內政部函頒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二、 進、撤場時,請勿將車輛開上館外地磚走廊及館內,如造成建築物及館內財產損壞,借用單位應照價賠償。
三、 體育館卸貨區及周圍磁磚區域禁止停放車輛,如造成磁磚、地磚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四、 使用館內木地板,應確實鋪設防水保護墊。
五、 館內木地板如未做防護措施致木質地板損壞,借用單位應自行或委請廠商修復。
六、 活動前置作業及活動中,體育場不提供電源,請借用單位自備
發電機,以避免館內電壓負載跳電。
七、 活動所需電線須以線路槽及膠帶固定,發電機、配電箱及週邊
設施應設置安全圍籬。
八、 為維護場地安全,體育館嚴禁使用火源,如表演內容須使用火源,借用單位應向新竹縣消防局申請核准。
九、 體育館嚴禁使用舞台特效,例如:co2、乾冰、噴煙機等,避免觸發場館消防警報。
十、 體育館禁止攜帶易燃物、爆裂物或易侵害人體之違禁物品。
十一、 請勿進入體育館公告管制或禁止進入之區域。
十二、 活動前置作業、活動及撤場,應於當日晚間 22 時前結束,以避免影響附近住戶。
十三、 館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及攜帶寵物入內。
十四、 使用場地應預留消防、急救、逃生緊急內外通道,通道上並不可停有車輛或放置物品;場地佈置時,物品不得阻礙消防 設施及遮住逃生標誌等。
十五、 禁止於館內地毯及木地板區域飲食。
十六、 借用單位務必事先宣導禁止集體同時跳動,並遵守噪音管制 相關法令。
十七、 活動結束時,場地如未確實清潔,體育場將委託清潔公司清潔,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十八、 借用單位應確保體育場無須就場地使用違反相關法令及注意 事項等所引發之各類責任負責、賠償或受有任何損失、損害。
十九、 活動人數逾 4,000 人,借用單位應配置人力於停車場各出入口引導車輛遵循指定方向行駛及停放;並依新竹縣體育場各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於使用期日 1 個月前提送申請書及活動企劃書時,提送停車場包場或接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