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5年6月3日管制字第1155013482號函辦理。

二、旨案公告自115年6月24日起生效,原本府114年12月19日府交規字第1145316382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