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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因應近期選舉之相關集會與遊行,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一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1月03日府交通字第1080399767號函辦理。

二、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2月24日站務場字第1085032712號函暨民用航空法第34條及第43條之3辦理。

三、鑒於選舉將至,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為維護飛航安全,請協助向集會與遊行之申請單位宣導,並請其週知與會民眾下列事項: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本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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